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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鄂政发【2002】26号
    时间:2004-3-23
                                       鄂政发【2002】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近几年来,全省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归集力度,健全管理制度,调整使用方向,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业务,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决策制度没有真正形成;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政出多门,一些地方多个管理中心并存;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省辖市〈州〉、直管市以及神农架林区〈下称市〈州〉、林区〉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武汉市管委会成员不超过29人,其它市〈州〉一般不超过15人,三个直管市一般不超过9人,神农架林区不超过7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会议须有四分之三的委员出席,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管委会日常会议筹办等事项由建设部门承担。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各市〈州〉、林区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新设立的中心不再冠市〈州〉、林区名。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个贷发放的前提下,各地、各单位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地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中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经审计后逐一登记,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产核资、审计工作分别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并予7月上旬和8月中旬前完成。原各县〈市〉中心、部分企业中心根据业务调整需要,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办事处〉;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撤销原省中心、省直中心、武汉铁路中心、葛洲坝集团中心、沙洋监狱局中心、东汽公司中心、江汉油田中心、襄樊铁路中心,上述中心调整改组为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中心保持原有业务范围不变,中心不占用分中心的增值收益。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当地中心工作的需要,比照同级政府直属部门,合理确定机构的规格和人员编制数,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各县〈市〉、单位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超编和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各市〈州〉、林区中心机构调整要在2002年10月底以前完成,8月底前要将机构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三、规范公积金银行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以及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依据管理职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设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和受托银行定期对账。职工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断提高缴交率。凡用人单位〈包括转制、改制、私营、合资、独资、集体等企业〉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未经批准拒不缴交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简化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职工贷款必须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落实责任人,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省建设厅要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各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素质。
    各市〈州〉、林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年终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各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的后两个月内,应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市〈州〉、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各市〈州〉、林区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和纠正。对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