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性质:
(1)保障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城镇
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较满意的住房。
住房是每一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职工搞好学习和工作的最基本条件,只有安居才能乐业。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无论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是由单位建房,然后再分配给职工个人,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职工工资中不包括住房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即将实行分配货币化,特别是自1998年国家提出不再向职工分配福利住房以后,住房分配货币化势在必行。职工要解决住房问题就必须积累和筹集一大笔资金。如何筹集这笔资金,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因为,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有效地聚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对住房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职工购房、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职工长期的住房储蓄行为转化为短期的住房实现,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好、较快的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
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能力上的不同。有的职工已经住上了比较理想的房子,家庭收入也比较高,而有的职工没有住上房子,而家庭收入又比较低。这种不平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体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的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这种互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光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重点解决的是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无房职工的资金困难,已有住房的职工所交纳的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2、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具有义务性和支援性。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公积金的互助性就无从体现。
3、随着职工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职工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即使是现在的有房户,将来也许需要重新建造、购买、大修住房,也许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中得到贷款。这就是说现在帮助了别人,将来就可以得到别人的帮助。
(3)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一个城镇职工都自参加工作之日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是一种耐用的、价值很高的生活资料,它的使用时间长达50~70年,市场价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种价值很大的商品,要求每一个职工在很短的时间内筹集起来是相当困难的。解决的办法就在于通过职工低水平和可承受的长期住房储蓄积累,积少成多,积零成整,形成购买能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未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占其工资比例不高,一般控制在5%~10%,在职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职工长期每月按时交纳,到一定年限后,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相当可观。比如。一个职工个人每月交纳50元公积金,单位补贴相应的金额,一年存储1200元,按35年工龄计算,储存的本金有42000元,在加上利息收入,则数额更大。可见,通过建立发放公积金制度,每一个职工在其法定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工作时间内,都交纳一定数量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较好地解决职工在住房方面所存在的积累于消费的矛盾,即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和储蓄、解决住房资金上的困难。
2、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起来的为解决职工个人住房问题的长期储蓄金,具有以下特点:
(1) 普遍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这就是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它覆盖了城镇所有在职职工,包括行政机关的干部、职员和各类企业职工,只要是居住在城镇的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是由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这是因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在于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住房建设需要大批的资金,在国家停止对职工进行住房实物分配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主要依赖职工自身的积累和单位的补贴,这就要求所有职工按规定的比例每月交纳一定数量的公积金,以做到积少成多,变分散于集中。
(2)强制性
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职工都必须交纳的住房建设基金,具有强制性。这是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所决定的。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互助性资金,它区别与其他的投资性基金和储蓄资金,在利率上低于低贷,从职工个人的经济效益来看,显然不如银行储蓄和其他类型的投资。未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指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牵制实行。我们可以从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看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一是所有的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交纳公积金,不得预期缴存或者少缴,只要是单位录用职工,就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都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观部门与任命银行商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三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部位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掀起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3)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自住房提供资金来源;二是为建设城市机廉价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住房的建设问题;三是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为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公积金不能他用。
(4)福利性
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基金,明显的职工福利性。这种福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工个人公积金除职工个人交纳一定的金额外,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提供了福利补贴,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例如,某职工1968年度贷款一笔10万元为期10年的住房资金,如果是公积金贷款,起年贷款月利率为4。24%o,如果是商业银行贷款,则贷款月利率为6%o.可见,住房公积金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
(5)反还性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所在的县、市以及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嘱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给职工个人。
3、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汇总心环节,也改善和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水平的重要保障和主要途径,关系到每一个城镇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房改工作的成败。因此、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稳定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职工住房建设,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1)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
长期以来,我国对城镇职工住房实行的是实物分配的制度,住房由单位建设,按照职工级别的高低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进行分配,在付给职工的工资中不包括住房资金,职工的住房问题全靠单位来解决。这种体制,一方面造成了职工住房水平和住房条件的不平衡,职工住房的条件与单位的住房供应水平直接相关。有的单位住房比较充足,参加工作0时间较短的职工也能分配到住房,而有的单位住房比较紧张,很多工作了较长时间的职工仍然分配不到住房;另一方面,这种实物分配形式缺乏价值衡量的标准,具有较大的福利性质,对与那些分配到住房的职工而言,他享受到这种福利,对与那些没有分配到住房的职工而言,他没有受到这种福利,这样便造成了住房分配上的苦乐不均,职工对此意见较大。因此,停止福利性分房,将职工住房的实物分配过渡到货币分配,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了,单位不再建设福利性住房,也不再分配实物性住房,而是通过住房一次性补贴和公积金补贴对职工给予补偿。职工个人住房的解决主要依赖与社会住房市场,而不再依靠单位。职工通过按国家规定给予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来筹集资金,在住房市场上购买个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的比较满意的住房。这样就使得职工的住房分配由过去的隐性分配、实物分配转向了显形分配和货币分配,职工的住房问题推向了社会,推向了市场,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职工个人住房分配在单位于单位之间、单位内职工于职工之间不平衡、不平等的状况,形成了职工工人住房分配公开、公正的体制和机制,而这恰恰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
(2)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
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
由于我国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发展经济的任务还十分繁重,经济建设与改善人民生活、生产性积累与生活性消费的矛盾比较突出,而国家和单位建房的能力有限,再加上职工数量增长很快,造成了职工个人住房条件比较差,供应矛盾比较突出,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住房或者住房拥挤。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为职工建房的资金问题,仅依靠国家和单位是比较困难的,必须依靠职工个人的积极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交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因为;第一,国家对城镇职工的住房建设采取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国家财政出资、建设安居工程、对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税费减免,允许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国家财政也增加了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支出,等等,这些都绝对或相对地加大了国家对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第二,企业单位也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给予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形成了企业单位筹集职工住房资金的稳定的机制。在过去只有当企业有资金时,才会考虑建设职工住房问题,建立公积金制度以后,只要企业有能正常运转,就必须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从而把企业作为职工筹集住房资金的工作纳入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保证了职工住房建设资金有比较稳定的来源。第三,职工从每月工资中按一定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起了职工筹集、积累住房建设资金的机制和渠道,挖掘了职工个人的潜力,增加了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而且由于职工个人涉及的面广、人多,尽管职工每月缴交的数额不是很大,但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相当可观,对弥补住房建设资金的不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改革城镇住房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上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住房建设自己的格局和机制,可以筹集一批稳定的住房资金,加快城镇建设。
(3)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通过向单位和个人发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降低了单位和个人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有利于提供单位和职工购、建和大修自住房的能力。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策性和互助性,为单位和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提供期限较长、利率低的住房贷款,既解决了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又减轻了贷款的利息担负。在大多数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从1~ 15年不等,最长的可以达到20年,对单位和个人而言,每月还款的负担不是太重,基本上控制在职工经济承受能力之内。而且,公积金的利率普遍明显低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的利息负担比较轻,也容易被接受。正式由于有了这两个方面的优惠,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单位和职工贷款购房的负担,增强了单位和个人对公积金的偏好,有利于提供安慰和职工购、建和大修自住房的能力。同时,由于公积金贷款数额的增加,又提供了公积金的利用效率和增值能力,也增强了承受住房公积金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