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纪律 依法管理 强化监督
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摘要)
建设部副部长 刘志峰 (2006年7月22日 苏州)
全国住房公积金经验交流会今天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经验,认清问题,统一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200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情况
2002年,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温家宝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论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部署了各项工作。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在调整管理机构,健全决策、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公积金归集、贷款等各项业务的发展,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管理体制基本理顺。根据《条例》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体制。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343个设区城市中,有341个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中,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以及单位代表各占1/3,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管理中心从2577个调整到343个,管理人员从2. 1万人减少到1.5万人。在机构调整过程中,做到了工作秩序不乱,业务办理不断,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对经批准设立的分中心,绝大多数实现了与管理中心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目前,管理中心执行管委会决策,独立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能,管理体制基本理顺。
(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国务院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并印发了十多个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配套办法,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业务指导性文件。各地区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文件等形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制定了业务操作流程。目前,基本建立了以《条例》为主导、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以业务操作规范为基础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初步实现了住房公积金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三)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制度,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和同级监督机制。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先后印发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对四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实施直接监督。各省(区)建设厅会同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了联合执法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业务考核等多项监督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认真落实《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了对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中心按年度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02年以来,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对20多个省(区、市)进行了联合督查。各省(区)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或者通过委托审计等形式加强监管。
(四)风险管理不断强化。各管理中心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加强风险管理工作。通过严格贷款对象审核,抓好贷后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逾期贷款催收机制等方式,有效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质量。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26%。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157亿元,占贷款余额的5.54%。各地不断完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为保证资金安全提供了技术保障。
(五)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人数已超过1亿人,目前实际缴存人数6245万人;公积金缴存总额、缴存余额分别达到10831亿元、6864亿元,分别是2001年底的3.26和2.85倍;公积金提取总额、贷款总额分别为3967亿元、5194亿元,分别是2001年底的4.5和5.35倍;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3125亿元,是2001年底的3.77倍。2002年以来,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增长速度持续高于归集增长速度,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贷款和购买国债金额之和,占归集总额的比例不断增加,公积金的使用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截至今年5月底,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69.8%,比2001年底增加14个百分点。
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各地抓紧回收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同时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措施催收挤占挪用资金。截至今年5月底,《条例》修订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80%已经收回。全国343个设区城市中,有175个已全部收回。目前尚未收回的为4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0.64%,占贷款余额的1.39%。
(六)社会效益日益体现。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效益逐步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高了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增强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也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国约3000万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累计积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补充资金75亿元,已划转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36亿元。
几年来,各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好的做法。主要是: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是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必须加强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成就,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密不可分。苏州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文件,市体改部门将公积金执行情况纳入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的审核内容,市社保部门将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市工商部门将缴存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些措施有效地加强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四川省政府对机构调整不到位的单位,要求限期调整到位。逾期不办的,要追究有关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南京市政府认真落实《通知》关于加快回收项目贷款的规定,为确保资金回收,市政府与区县政府、财政局负责人签订《还款责任书》,落实还款渠道和还款责任,按规定期限收回了全部项目贷款。北京等管理中心联合工商、统计等部门,对各单位缴存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共同推动了公积金归集工作。南昌市总工会要求各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的内容。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多数省(区)建设厅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能够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对于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江苏省建设厅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全省各市的规范性文件要报省监管办审查备案,对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管理中心定期检查、考核,成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中心和省监管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强化对管理中心法人的监督。北京管委会设立职工权益保护小组、资金运作监督小组和政策研究小组,使管委会的民主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落到了实处。郑州管委会组织委员进行调研、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建立了委员述职考评制度,对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要求主动写出辞呈。新疆建设厅坚决落实决策、管理、监督三分离原则,率先将原直属厅里的区直管理中心移交乌鲁木齐市统一管理,集中精力履行监管职责。河南、湖北、河北、云南等省建设厅积极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信息系统基本建立,大多数管理中心实现了与部、省联网,加强了对住房公积金的适时监管。
(三)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几年来,一些地区居安思危,确立风险意识,在风险管理方面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江苏省建设厅重视对各个管理中心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坚持以风险监管为主,以个人贷款监管为重点,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不断增强管理中心控制风险的能力。南京管理中心坚持做好贷前审查、贷中核查和贷后检查,出现一天逾期立即跟踪催收。在贷款审查环节,不仅注重个人申贷资料审查,更注重抵押物的落实。同时,与房产局实现信息系统联网,适时了解借款人购房、抵押、交易信息,为公积金审贷和保证资金安全提供了基础。上海、北京管理中心通过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对公积金贷款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了贷款资产质量。上海市管理中心成立以来,发放贷款总额800多亿元、90多万笔,未发生一笔坏账。厦门市管理中心建立贷款责任终身制,由贷款审批人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催收率达到100%。嘉兴市管理中心实行了贷款三级警示制度,明确了各级贷款的催收措施。
(四)坚持服务职工的宗旨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几年来,各地管理中心的服务意识逐步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方式不断创新。绝大多数管理中心简化了提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费用。普遍设立了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标准化服务,缩短了办理时间。不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可当场办结。上海市管理中心与市国资委等部门开展了企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调查,主动听取企业和职工的意见,了解职工需求,有针对性地改进归集、提取、贷款等项服务工作,开展了网上缴存等灵活的汇缴方式。南京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涉及的规费,减少到只有抵押费、公证费、权证办理费,总费用不足三百元。北京管理中心推出自由还款业务,借款人还款只要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可自由设定每月的还款金额,体现了人性化管理。无锡市管理中心贷款审批做到了立等可取;推出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业务,已经贷款的职工,可以委托管理中心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划转,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五)高度重视基础工作,促进各项业务规范发展。天津市建立了层次清晰的政策法规体系,市人大有法规、管委会有《管理办法》、管理中心有《操作规程》,做到了岗位、职责和人员一一对应,政策、操作一目了然。坚持和银行日结、日对、日记,保证资金账和明细账一致,单位账、个人账、个人贷款明细账与银行一致,十几年来与受委托银行对账准确率100%。同时,积极建设“三网一库一站十系统”(三网:内部办公网,公众信息网,业务资源专网,一库: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库,一站:住房公积金网站,十系统:归集、提取、贷款、资金核算、财务核算、计划统计、审计管理、监管、办公自动化、宣传等系统),已经基本实现住房公积金数字化管理,确保了执行政策规范化,业务操作标准化,数据采集、维护准确无误。常州市管理中心编写了55个业务文件,整理完善了25类行政制度,确定了30项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操作依据,整编了197份表式,使每项业务操作、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大连市管理中心根据机构调整后实行“四个统一”管理的要求,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机制,提出了“管理和运营分开、系统优化整合”的管理模式。强化了市中心的资金平衡调度、业务协调、一级核算和稽核监控等管理职能,明确了管理部柜员和银行柜员的业务操作职责。同时,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开发了计算机管理应用系统。建立了岗位职责明确、业务发展和内部控制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全面提升了公积金管理水平。
(六)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公积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多方面的业务知识。威海等一批城市管理中心建立了定期学习和培训制度,制定了长期培训计划,建立了职工培训档案。各地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问责制,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湖南省建设厅将反映管理中心负责人职务犯罪的专题片,制作成光盘,分发到各市、州管理中心,要求组织全体职工收看、讨论。浙江省建设厅召开了公积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会,让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各地还大力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一批管理中心获得全国、省或市文明单位、“五一”示范岗、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涌现出南京市管理中心副主任张璟同志为公积金事业忘我工作的楷模。张璟同志一生忠诚于党的事业,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兢兢业业,刻苦勤奋,无私奉献;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曾被评为“南京市劳动模范”、“南京市十佳公仆”、“南京市三八红旗手”。病重期间,她依然心系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和创新,生命不息,工作不止。日前,中共南京市委已作出向张璟同志学习的决定。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住房公积金事业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很严重:
一是,部分城市“管委会决策”不落实。虽然设区城市基本都设立了管委会,但有些城市管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建立制度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能定期召开会议,不能及时审议需要决策的事项。有的管委会成员不重视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了解,对提交审议的事项缺乏深入研究,决策能力不强,管委会不能真正发挥民主决策作用。由于“管委会决策”不落实,个别城市政府领导以个人决策取代管委会决策,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部分管理机构调整不到位。《条例》和《通知》已经发布四年多了,建设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坚决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规定,做好机构调整工作,限期调整到位。但至今仍有一些省直管理机构、行业管理机构和少数县(市)管理机构,没有纳入设区城市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建设厅和财政厅作为监管部门,直接管理资金,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监督和管理职责不分,严重违背决策、监督和管理相分离的要求。铁路、煤炭等行业的一些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用于生产经营。个别城市管理中心仍然隶属市房管局、财政局。
在机构调整过程中,部分省市对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清理回收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截至今年5月,还有4个省、市未收回资金超过3亿元。
三是,部分管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风险时有发生。有的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岗位职责不落实。个别管理中心违规开设账户,财务管理混乱,使不法分子有空可钻,给住房公积金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个别的已经造成严重损失。近几年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已经调查处理了一批大案要案。今年,审计署在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大要案线索,已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是,制度覆盖面较低,缴存"限高"规定没有认真落实。目前,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0%,其中海南、黑龙江、福建、广东、贵州省不足50%,少数地区缴存职工人数出现下降趋势。在缴交额方面,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工资的12%、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不少地区没有认真执行,少数单位、少数人利用多交公积金逃避税收。
五是,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不高。今年5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69.8%,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45.5%。有的省、市个贷使用率较高,天津达到73%,沈阳市超过90%,浙江全省平均达到71%,其中四个城市超过80%,湖州市达到93%。但相当一部分省(区)个贷率较低,有4个省(区)低于20%。个别管理中心和分中心甚至没有发放过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六是,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力度不够。有的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监管责任不落实,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些省(区)公积金监管机构人员不足、投入不足。少数省(区)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情况不了解,对出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管理中心业务指导不够,没有发挥监督作用。
二、狠抓落实,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作为我国住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在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此,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今后一段时期,要坚持"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方针,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新局面。
(一)严肃纪律,坚决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条例》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通知》的各项规定,维护《条例》和《通知》的严肃性,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令畅通。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条例》和《通知》的学习、宣传,把思想认识和各项工作统一到《条例》和《通知》的各项规定上来。当前,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过程中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机构调整不到位问题,另一个是项目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的回收问题。必须严肃纪律,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一是要限时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各省(区)建设厅要会同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目前仍然挂靠在省(区)建设厅、财政厅的分中心,应当立即移交所在城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对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但仍挂靠在省机关事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分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年11月底之前实现与城市管理中心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对不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一律不准设分中心。二是要限时收回剩余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挤占挪用资金。建设部等部门已多次就收回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提出要求。各省(区)建设厅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督促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回收责任,今年11月底之前全部收回。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条例》、《通知》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年底前,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的回收情况进行清理,并专题向省政府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建设部将会同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有关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将按照《通知》要求向国务院报告,并公开通报全国。
(二)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严密的监督体系,使住房公积金在各方面的监督下运行。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一是要强化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完善监管机制,增强监管能力,形成监管合力。各省(区)建设厅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切实落实联合督查调研、信息披露、定期通报、举报受理等制度。各省(区)建设厅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适当配备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方式,实现对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的适时监控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决策、挪用资金等问题。要重点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管,协助管委会和设区城市把好选人用人关。建设部将会同公积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监管,并组成督查小组对各省(区)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二是要健全管委会决策机制。各设区城市要规范管委会的设置,严格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落实管委会决策备案制度。管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审议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管委会委员的名单要向社会公布,提高委员的责任意识。管委会要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切实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强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三是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要及时公布资金管理情况,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接受人大、政协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今年,国家审计署组织驻各地特派办和地方审计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这对于进一步推进《条例》和《通知》的贯彻落实,规范各项业务,将发挥积极作用。各省(区)建设厅、各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抓紧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规范运作,推动各项业务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的基础之上。一是要规范业务流程。各地要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计算机系统、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建设部将在充分吸收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二是要依法做好归集扩面工作。要通过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多种手段,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近期要抓紧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和缴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征缴工作,积极探索在农民工中建立公积金制度。三是依规合理确定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要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基本保障的性质,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既要有下限的规定,也要有上限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交征免税的规定,制止利用多缴公积金变相逃避税收行为。四是积极稳妥地推进贷款业务。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着力解决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的问题。要加强对职工住房贷款需求的分析,查找影响个贷业务发展的原因,有针对性的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创新贷款品种,在规范化管理基础上,积极发展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合作集资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要重点支持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购房,适当降低贷款首付,延长贷款期限,合理降低担保、评估费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
(四)强化服务,维护职工根本利益。住房公积金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本质就是为职工服务,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等方面的权益。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把服务职工、维护职工权益贯穿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一是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听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查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方式,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二是要加大归集执法力度,监督和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保障《条例》赋予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对群众反映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三是要合理布局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要积极推广同城委托、电子缴存等方式,实现缴存方式的多样化;要开通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各种公积金查询方式,实现职工查询的便利化。四是要加强贷款服务。优化业务流程,简化贷款手段,限定办理时限,降低贷款门槛和费用,探索适应职工需要的贷款品种,推行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五是方便职工支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合理确定职工支取公积金的限定条件和使用范围,缩短办理提取的时限。要积极推广委托还款业务,方便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五)防范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关系企业利益、职工权益,社会高度关注、居民十分关心,必须确保资金安全。增强风险意识,健全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管理中心要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落实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稽核监督,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增强自律和内控能力。涉及重大政策问题,必须提交管委会审议。二是要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管委会必须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允许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中确定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必须依据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在管委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中开设账户。三是要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严格提取和贷款审批,加强对骗提和骗贷行为的防范,强化贷后资产管理,密切跟踪贷款人还款情况及其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做好贷款后的服务工作;加强对贷款抵押物价值变化的分析,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做好风险化解预案。四是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不得进行国债之外的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全权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国债买卖。五是要健全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增强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严格操作权限管理,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要加强网络安全系统建设,制定应急和备灾预案,建立数据的即时备份和异地备份制度,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具备了一个比较坚实的发展基础。希望大家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不辜负各级政府的期望,不辜负广大城镇居民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