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额、期限和比例的通知》(武公管[2006]3号)文件的精神,为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更好满足职工对购房贷款资金的需求,自2006年10月15日起,调整省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期限和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住房一级市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现行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元。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一级市场公积金贷款期限为最长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三、放宽借款人贷款年龄限制。在职职工可贷款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即男职工由60岁延长至65岁、女职工由55岁延长至60岁。
四、区别确定公积金贷款比例。对购买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由原来房屋总价的70%调整到8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仍为房屋总价的70%;二手房贷款的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70%。
五、在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以前,业经审查批准的个人住房贷款个案,原则上不予调整。其贷款条件、可贷额度及贷款期限的审核办法不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省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在执行本通知中如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联系。
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