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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额、期限和比例的通知
    时间:2006-10-19

省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额、期限和比例的通知》(武公管[2006]3号)文件的精神,为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更好满足职工对购房贷款资金的需求,自20061015日起,调整省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期限和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住房一级市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现行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元。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一级市场公积金贷款期限为最长30,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三、放宽借款人贷款年龄限制。在职职工可贷款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5,即男职工由60岁延长至65岁、女职工由55岁延长至60岁。

四、区别确定公积金贷款比例。对购买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由原来房屋总价的70%调整到8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仍为房屋总价的70%;二手房贷款的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70%

五、在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以前,业经审查批准的个人住房贷款个案,原则上不予调整。其贷款条件、可贷额度及贷款期限的审核办法不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省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在执行本通知中如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联系。

本通知自20061015日起正式实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