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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
    时间:2004-3-23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设计面很宽,关系到每一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科学的领导制度、监理体系和有效的、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是公积金内的属性和定向使用性决定的。一方面,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用于解决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也不同与银行的储蓄存款,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存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定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被截留和挪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应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明确支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1、住房公积金领导体制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组织领导是建立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环节。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 在我国才开始起步,政策性很强,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严格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制定政策,加强领导,以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领导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知道。”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住房公积金领导体质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全国性的领导机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观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其重要职责是制定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第二个层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条例,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进行知道。这样一种领导体制,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全国统一性、同步性和相对 集中性,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省、本市、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制度,解决了地方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

 

2、住房委员会

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都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哪个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所作出的决策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能够代表政府实行宏观管理的意图,又能够体现职工群众的意见,因此,住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广泛性。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委员会的成员要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工会代表组成,这样就能够保证住房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

住房委员会的设置主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这种设置既保证了住房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在所有城镇的全范围覆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城镇建立和发展,同时又突出了城市这一重点,特别是大中城市,允许各城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策。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社区性,与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及城市个性、城市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各城市应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统一政策的前提下,指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具体规则。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中上缴本级财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观部门会通统计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是住房公积金这一专项资金,负责公积金归集,也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表面上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类似与一般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机构,但于这些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性决定。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资金为营利的资本,这些资金就必然会朝着营利的方向流动,这样偏离了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性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初衷,就改变了公积金的福利性。因此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费用开支渠道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②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③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⑤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⑥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⑦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置,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任命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管理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管理中心,这是因为在一个县内涉及到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的量比较上,涉及的面比较大,公积金管理工作量多,确需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可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银行专户

银行专户,是指受银行要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犁专户进行管理,以保证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直接进行公积金的归集和发放,而是通过委托银行来办理。在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汇总心只能在该城市内选者一家银行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发放、结算业务,并开设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以保证住房公积金及时,全面、准确进入公积金账户,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职工住房公积金收支的情况,并做到公积金的专款专用。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的监督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应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以下专户:

1)房公积金存款户,用于核算本市(县)归集的所有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靠支行或办事处归集职工住房公积金时,需在支行或办事处开立银行内部来往户,用于归集存放单位就近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日期内,支行或办事处将往来户的住房公积金划拨至住房公积金存款户。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反映的是职工和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利息转存的总额。

2)委托贷款基金户,用于核算委托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所有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新批准的对职工个人和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等业务,都要在贷款基金中详细记载。该账户反映的是公积金的贷款余额。

3)结算户,用于核算利息收支和其他各项支出。该账户反映的是住房公积金营运的收益与支出的余额,是公积金增值情况的反映。

4)其他需要建设的账户(政府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其他资金等)。

  

5、监督体系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总的来说,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好似全防卫的,包括财产监督、审计监督、银行监督、单位监督和个人监督等,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1)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和检查,它是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参与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出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

②住房公积金管理汇总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要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③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2)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派的审计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情况进行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对单位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对单位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是否及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或者变更、注销进行了登记;

是否及时为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是否按时足额地为单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4)对银行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5)职工个人监督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机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